|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②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③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畜禽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以及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等繁育设施、设备。
④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⑤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⑥具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⑧销售的种畜禽(卵)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
⑨销售种畜禽(卵)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种畜禽系谱。
⑩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
?种畜禽场发布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申请进口种畜禽,应当持有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a?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b?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c?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d?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e?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种畜禽场应当严格按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种畜禽场设置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一式四份)
①申请报告(包括申办的理由、基础条件、技术力量、设计规模、生产经营品种);
②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③县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办事程序:
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无锡市农林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文书》由工商局转交本局窗口→本局收到承诺文书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常规办理方式的:受理申请→条件审核→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窗口负责人审批→发证或上报
(5)、办件类别:承诺件
(6)、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8)、申请书、示范文本样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