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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
(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②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③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④种子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⑤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⑥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一式四份)
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②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③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④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⑤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⑥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⑦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⑧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⑨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办事程序:
告知承诺方式的:
①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无锡市农林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文书》由工商局转交本局窗口;
②本局窗口收到承诺文书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常规办理方式的:受理申请→条件审核→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窗口负责人审批→发证或上报
(5)办件类别:承诺件、上报件
(6)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江苏省苏价费(1995)第96号、苏财综(1995)第71号,生产许可证在30亩内30元/张,在此基础上每增1亩加收1元;
8、申请书、示范文本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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