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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营常规种子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②具有省级资格的种子检验员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名以上(可兼职种子检验);
③种子仓库200平方米以上;水泥晒场200平方米以上;
④种子经营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⑤种子检验室30平方米以上及必需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⑥种子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及种子清选机(风筛选)1台以上,精选机(重力选)1台以上,种子包装机2台以上。
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一式四份)
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②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③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④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⑤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办事程序:
告知承诺方式的:
①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无锡市农林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文书》由工商局转交本局窗口;
②本局窗口收到承诺文书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常规办理方式的:受理申请→条件审核→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窗口负责人审批→发证或上报
(5)办件类别:承诺件
(6)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江苏省苏价费(1995)第96号、苏财综(1995)第71号,每证80元。生产许可证在30亩内30元/张,在此基础上每增1亩加收1元;
(8)申请书、示范文本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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