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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五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应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并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
(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的其他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繁殖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具有生产根、茎、苗、芽、叶等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繁殖和培育条件。
②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③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④具有必要的生产及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其中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有晒场或者种子烘干设备、仓储设施。
⑤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一式四份)
①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②种子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③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④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种子仓储设施等主要生产设施情况介绍、照片和产权证明。
⑤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⑥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⑦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办理程序:
告知承诺方式的:
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无锡市农林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文书》由工商局转交本局窗口→本局窗口收到承诺文书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常规办理方式的:
受理申请→条件审核→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窗口负责人审批→发证或上报
(5)办件类别:承诺件、上报件
(6)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和标准: 价费字[1992]196号,苏价费[95]96号、苏财综[95]71号,计价格[2002]2672号、苏价农[2002]451号、苏财综[2002]192号,每套10元。
(8)申请书、示范文本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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