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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林木种子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再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储藏保管设施。
③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具有恒温干燥箱、人工气候箱、扦样器、天平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经营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④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种子检验人员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一式四份)
①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②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③种子检验仪器和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④种子经营场所的照片、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⑤注册资金证明。
⑥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
⑦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⑧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办理程序:
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无锡市农林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文书》由工商局转交本局窗口→本局窗口收到承诺文书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常规办理方式的:受理申请→条件审核→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窗口负责人审批→发证或上报
(5)办件类别:承诺件、上报件
(6)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和标准:价费字[1992]196号,苏价费[95]96号、苏财综[95]71号,计价格[2002]2672号、苏价农[2002]451号、苏财综[2002]192号,每套10元。
(8)申请书、示范文本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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