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依据:1996年10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根据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国家和地方建设需要征用市、不设区的市划定的蔬菜基地的,分别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征(使)用蔬菜基地菜地,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后征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统一规划,补足菜地。第十八条: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须依法向所属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不得减免、拖欠。
(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材料一式四份)
a征(使)用一般菜地的:
①项目项批复
②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定点图;
③国土局无锡市征(使)用土地联系单
④市国土局出具的征(使)用土地面积测量情况表;
⑤缴清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提供新菜地建设费实际足额缴款收据)。
b征(使)用重点保护区菜地的,必须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上述手续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办事程序:受理 - 现场察看-审核
(5)办件类别:承诺件
(6)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苏价房(1999)15号:1万元/亩
(8)申请书、示范文本样表(附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