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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对全省水产苗种生产体系建设统一规划。水产苗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第八条:《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
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种苗必须符合水产种苗生产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县(市、区)级水产种苗场生产经营种苗,须经本局组织的审核小组审定合格。
②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条件、基础设施、设备及技术力量。
③繁殖用亲本须符合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引进原、良种亲本,并有相应的资料记录,群体达到一定的数量。
④有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技术人员,在种苗出售前,必须对种苗进行检验,出具质量合格证。
申请领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一式四份)
①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领表;
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生产条件、基础设施、设备及技术力量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④水产种苗质量合格证复印件。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办事程序:
告知承诺方式的:
①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无锡市农林局水产种苗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文书》由工商局转交本局窗口;
②本局窗口收到承诺文书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常规办理方式的:受理申请→条件审核→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窗口负责人审批→发证或上报
(5)办件类别:承诺件
(6)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暂不收费
(8)申请书、示范文本样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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